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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不良影响”具体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8-16 17:35:10浏览次数:1657

有的小伙伴在注册商标时,商标被驳回,收到的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中写着: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小伙伴就纳闷了,自己注册的商标,怎么就具有不良影响了。那么这个不良影响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 “其他不良影响” 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2)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3)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职衔的名称相同;


(4)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等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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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本身并不具有不良影响,但因申请主体与商标标志本身所包含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而导致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将企业名称的全称、简称或相关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情形

对于此类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判断,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法院较为一致的做法是,以商标与商标申请人名义是否一致作为判断标准:如一致,则允许其注册;如果不一致,则认定其具有不良影响,不予注册。


当然,如果申请商标所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此种情况下,才能认定申请商标没有不良影响。


(2)申请商标包含其他地名的情形

商标局、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由本《标准》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存在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允许注册;如果不存在前述特定联系,则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3)申请商标包含名人姓名的情形

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如果申请人为名人本人或者合法授权的主体,则准予注册;如果不是,在一些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会引用不良影响条款禁止其注册。


(4)以宗教场所的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

商标局、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以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属于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其他不良影响” ,一般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可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是否核准宗教场所商标的注册,取决于申请主体的身份与商标标志本身的专属性、关联度。


以上就是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含义了。了解了这些内容,在申请商标取名时,一定要避开这些具有不良影响的内容,不然注册了也是徒劳,最终还是会被驳回,要想商标不被驳回,在申请时一定要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比如鑫开源),做好商标查询,充分了那些不能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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