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凉感 无风感”!六个字引发的“战争”!为了这句广告语,美的将格力告上法庭!激辩3小时,索赔490万元!甚至连空调都搬上法庭!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告上法庭,两家空调界的“老对手”对簿公堂,为的只是一条“广告语”。

美的告状格力,并要求其索赔490万元。本次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网络直播,共有近170万人观看。
美的公司相关负责人诉称:早在2015年美的公司就耗巨资大力宣传"有凉感无风感"技术的某系列空调,并使"有凉感无风感"成为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该广告语是他们首创的,具有独创性,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后,已经与美的舒适星系列空调形成特定联系,起到识别不同于其他空调品牌标识的作用。
但是格力公司在明知其产品不具有"有凉感无风感"的技术与功能的前提下利用美的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广告语对其商品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宣传,不仅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而且转移、淡化了美的公司依据该广告语所享有的权益,获得了本来不应该归属于其的竞争优势。
而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辩称:格力此案涉及的空调产品只在线上销售,京东商城的购物流程不会让消费者出现混淆品牌的情况。以格力在家电行业的地位及影响力无需借助任何一家家电企业来提升自身的商品竞争力。
双方在法庭上辩论了近3小时,且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已经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具备显著性,并可以引导消费者认知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现行《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换言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全面、系统的保护;《商标法》虽然并不排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相对于注册商标,在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上都相对减弱。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正是一种典型的“在先权利”。
因此,如果企业能证明商标图文组合设计系自己原创并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就可以主张未注册商标同时还构成作品,从而通过著作权来阻止其他企业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这种方法,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
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最为妥善的维权方法,仍然是早日将自己经营的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注册需越早越好,虽然不注册商标看似无伤大雅,但实际上却会让企业辛苦打下的品牌损失惨重,希望大家在追求发展与经济利益时要权衡利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防范于未然,这样才能获得更为周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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